最新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

发布时间: 2025-08-25 09:09:48

最新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 1

甲方(赔偿义务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系辽AXXXXX车辆驾驶员

乙方(赔偿义务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系辽AXXXXX登记车主

丙方(赔偿权利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系受害人XXX(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xxx0年X月X日,甲方XXX驾驶辽AXXXX号XX牌轿车行驶至XXX路段XX公里处与受害人XXX发生碰撞,至受害人XXX当场死亡的后果。本起事故经沈阳市*沈北新区交警大队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车辆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辽AXXXX号车辆驾驶员被刑事拘留。经依法查明,辽AXXXX车在交管部门登记的实际车主为乙方XXX,该车在XXX*公司XX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依据《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负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胜利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经沈阳市*沈北新区交警大队的见证下,就事故所造成的赔偿造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甲方和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丙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以及财产损失项目共计 万元(小写: 元)整。

二、丙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甲方、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甲方、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丙方及丙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甲、乙两方提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甲方和乙方进行*理赔,甲、乙、丙三方均同意互相配合;

四、鉴于甲方被追究刑事责任已经不能避免,故甲方和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丙方支付赔偿金 元,剩余款项 元,甲方和乙方应于法院出具判决书并宣告甲方XX缓刑之日全部付清。

五、丙方对甲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六、丙方保证不再要求甲方、乙方或*公司赔偿超过本协议赔偿数额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产生车辆*的赔付,由甲方和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赔付款项全部归甲方和乙方所有。

七、丙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甲方和乙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丙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甲方和乙方,若造成甲方和乙方其他损失,则由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本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丙方:

交警部门:

年 月 日

最新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 2

甲方:______,男,____镇____村人。

乙方:______,女,____镇____村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____镇____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____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甲方妻子一直陪伴照顾。____年__月____日,乙方治愈出院。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无异议,就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________元,误工费____元,镶牙费____元,复查费____元,合计__________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后,甲方不再负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拓展阅读

1、委托人代理

*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人代理站(以下称*方)和委托单位_________(以下称乙方),就委托人代理宜,签订如下:

一、*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为其代理人员提供人管理方面的综合服务。作为被代理人的人主管部门。

二、*方提供如下服务:

1.为乙方办理接收毕业生手续和人员调入手续;

2.负责被代理人的档案接收和报到手续;

3.管理被代理人的人档案和人关系,并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材料;

4.负责乙方与被代理人解除合同后办理档案和人关系转回_________省人才中心的手续;

5.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调整档案*、计算工龄;

6.办理有关资格考试、职称申报等手续;

7.负责乙方与被代理人聘用合同的鉴*。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被代理人的日常管理及考核;

2.负责支付被代理人的*、劳动保护费用;

3.为被代理人建立社会*,并支付单位所承担的费用;

4.与被代理人的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商同意续签合同,应提前30日到*方办理续签合同的有关手续。如合同期满双方不办理续签手续,视为合同终止。

5.与被代理人解除合同后,应将解除合同手续到*方备案。委托人代理

*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委托人代理

编号:第号

*方:乙方:税务师务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联系人:联系人:

税务登记号:

兹有(*方)委托税务师务所(乙方),提供代理服务。经双方商,现将双方责任及有关项约定如下:

(一)项目名称:

(一)具体内容及要求:

(二)完成时间:

二、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完成约定项的代理费用为**(大写)

元,差旅、食宿等费用另行计算。

(二)上述费用按方式,自签订后日内支付完毕。

三、*方义务及责任:

(一)*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代理人员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方必须向乙方及时提供与委托项有关的会计凭*、账册、报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完整*负责。如因*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造成代理结果错误的,乙方不负责任。

(三)*方不得授意乙方代理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此类情况,经劝告仍不停止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按未服务的时间计算退还*方。

(四)*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不按约定时间支付的,应按约定数额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的义务及责任:

(一)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代理人员为*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二)乙方委派的代理人员必须对执业中知悉的*方商业秘密*,维护*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必须按时出具代理报告。如超过约定时限,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收取代理费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四)因乙方失误造成*方不正确纳税,被税务*处以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由*方负责补税,乙方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签订后,双方应积极按约履行,不得无终止。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知另一方,并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六、履行中如遇情况变化,需变更、补充有关条款的,由双方定。

七、履行中如有争,双方应商解决,商不成,可过诉讼方式解决。

八、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九、有效期为,自签订之日起至时止。

十、一式两份,*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未尽宜,经双方商同意后,可另行签订补充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3、高速道路财产损害纠纷案民判决法律文

* * 省 * * 市 人 民 法 院

(2008)楚民初字第XXXX号

原告XXXXX

被告XXXXXX

被告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被告XXXXXXX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XXXX

原告XXXXX诉被告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X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院于2008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XX,被告XXXXX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XXX、XXXXXX中心支公司经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X诉称,2008年3月4日,被告XXXXX驾驶遂宁市顺意运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川XXXXX号欧曼牌XXXXXXX型货车由昆明向楚雄方向行驶。22时50分许,XXXXX驾车行至安楚高速公路K142+900M处,在其将头伸出驾驶室门窗查看刹车淋水水位过程中,所驾车车头前部与停于该路段北侧减速车道内等待加油的XXXXX驾驶的云南省临沧市临祥区南天路500号XXXXX所有的云XXXXX号东风EQ5340CCQW型货车尾部相撞,在碰撞过程中云XXXXX号车与川J22068号车同时燃烧,致云SXXXXX号车毁损,车上所载货物部分烧毁、唐仁涛XXXXXX受伤的道路经云南省*厅警总队高速公路巡警支队作出的云公昆楚字[2008]第XXXX号认定认定,由被告XXXXX承担此次的全部责任。经查,XXXX所驾车已在被告XXXXX支公司投保。此次给原告造成的车辆损失经楚雄州发展和*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No楚发改价认(2008)XXXX号价格认证结论认定为221100元,车辆所载货物损失经楚雄州发展和*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No楚发改价认(2008)XXXXX号价格认证结论认定为205100元,原告伤后*费438.6元,原告为处理此次所支出的各项费用36906.3元及车辆误工费120000元,共计经济损失达583106.3元。经与被告未果,特依法提起诉讼。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XXXXXX及XXXXXX支公司均未向院提面答辩状。

被告XXXXX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XXXX对这次严重所造成的财产损害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仅负次要责任。虽然被告XXXXX与原告所有的云XXXXX号东风车发生追尾,但如果不是原告车辆上载有硫磺和磷酸这两种危险化学物品,就不会发生车辆燃烧件,也不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车辆报废、货物全损的沉痛代价。我国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资质和其他运输条件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根据《道路安全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根不具备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资质,驾驶员XXXXX也没有接受过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培训,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考核,按规定不能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原告没有使用专用车辆运输硫磺和磷酸,而是将它们与普物品同时混合运输,严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没有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物品采取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没有使用专门的容器或者槽罐,导致车辆发生碰撞后硫磺和磷酸轻易洒落在地,由此酿成悲剧的发生。我们认为被告XXXXX的过失不是导致损失的必然原因,而是由于原告的违法行为才使危险品处于无任何保护措施的状态,且在发生后没有采取灭火措施,从而导致了案巨大的财产损失,后果的发生与原告的云XXXXX号车具有直接和必然的因果关系,川JXXXXX号车只是造成大型的偶然因素。二、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与实际不符。发生后昆楚大队委托楚雄发展和*委员会认证中心进行道路财产损失鉴定,认定云SXXXXX号车的认证标的价格为221100元,云XXXXX号车上所载货物损失的认证标的价格为205100元,共计426200元。原告诉状中称为处理此次支付了各项费用36906.3元,需提供相关证据。原告被处罚的罚款是其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被告没有关系,押金3000余元与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车辆误工费12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和实依据,实际也很难计算,不应得到支持。

原告XXXX为证实其主张,向院提了以下证据:1、认定,欲证明云XXXXX号车属原告XXXX所有及此次中认定被告XXXX承担此的全部责任;2、价格认证结论2份、收据2份,欲证明车辆损失为221100元、货物损失为205100元、支出的认证费为4446元;3、楚雄合众汽车修理厂收款收据2份、楚雄施救中心发票1份、XXX收条1份,欲证明其支出的货物搬运费、保管费、吊车费、施救费等合计16950元;4、楚雄州中医院*费收据12份,欲证明此次造成云XXXXX号车驾驶员XXXXX及其人受伤,共支付*费438.6元;5、费票据51份(含*票据)、住宿费票据4份,欲证明其为处理此次产生了费1007.7元、住宿费200元;6、物资承运清单目录13份、运输合作1份,欲证明其停运损失;7、公路(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各1份、楚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收款收据2份、罚没收据1份,欲证明其因车辆被撞后对高速公路损坏,被征收了公路路产(补)费11920元及罚款2000元;8、收据1份,欲证明其向XXXXX有限公司物流部纳了风险押金3000元;9、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证,欲证明云XXXXX号车的所有人为其人及该车的投保情况;10、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各1份,欲证明云XXXX号车因发生此次已报废并办理了注销登记。

经质证,被告XXXXX有限公司对原告XXXXXX提的证据1、2、4、9、10无异。对其余证据认为:证据3中XXXXX的收条不认可,属重复计算,其余无异;证据5原告应说出具体次数才能认定;证据6中的物资承运清单目录不能证实原告XXXX的停运损失费,运输合作系复印件,不予质证;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但所款项与被告无关;证据8系复印件,不知是否真实,不予质证。

被告XXXXX及XXXXXXX支公司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

被告XXXXXX、XXXXX有限公司及XXXXXXXX支公司均未提相应证据。

院认为,原告XXXX提的证据1、2、9、10,证实了此次由被告XXXX承担全部责任,云XXXX号车属原告XXXX所有,此次已造成该车报废,经认证原告XXXX的车辆损失为221100元,货物损失为205100元,原告XXXX支出了认证费4446元的实,被告XXXXX有限公司也无异院予以采信。原告XXXX提的证据3中楚雄合众汽车修理厂和楚雄施救中心发票证实了其在发后已支付货物搬运费、保管费、吊车费、施救费等合计16150元,到庭被告也无异院予以采信,XXXX收条因其人未到庭,对其真实性也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予采信;证据4系人身受到损害所产生的*费,到庭被告虽无异,但案审理的是财产损害对该证据院不予评判;证据5根据其在发生后确需到楚雄和昆明进行处理、损失鉴定及与收货方接等实际情况予以部分采信;对证据6中的物资承运清单目录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不能证实原告XXXXX的主张,运输合作系复印件,院不予采信;证据7证实了因此次致云XXXX号车对公路路产造成了损害,被楚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征收了路产费11920元,并因此被处以罚款2000元的实,院予以采信;证据8系复印件,且原告XXXXX在诉请中对该项费用也未主张,院不予评判。

根据各方当人的陈述及对以上证据的举证、质证,院确认如下法律实:

2008年3月4日,被告XXXX驾驶XXXXXX有限公司所有的川XXXXX号欧曼牌XXXXX型货车由昆明向楚雄方向行驶。22时50分许,被告XXXX驾车行至安楚高速公路K142+900M处,在其将头伸出驾驶室门窗查看刹车淋水水位过程中,所驾车车头前部与停于该路段北侧减速车道内等待加油的XXXXX驾驶的由原告XXXX所有的云XXXX号东风EQ534XXXXW型货车尾部相撞,在碰撞过程中云XXXX号车与川XXXX号车同时燃烧,致云XXXX号车毁损,车上所载货物部分烧毁、原告XXXXX及驾驶员XXXXX受伤的道路。经云南省*厅警总队高速公路巡警支队昆楚大队作出了云公巡昆楚字[2008]第XXX号认定,认定被告XXXX承担此次的全部责任,云XXXX号车驾驶员XXXX无责任。楚雄彝族自治州发展和*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根据昆楚大队和原告唐仁涛的委托,对云S06630号车的车损情况和货物损失情况进行了价格认证,认证结果为:云XXXXX号车的受损价格为221100元,云XXXXX号车辆所载货物损失为205100元。原告XXXXX支付了价格认证费4446元。云XXXX号车在发生此次后损毁,已在云南省临沧市*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机动车注销登记。

另查明,由于发生时原告XXXX车辆上载有一车货物,发后原告XXXX支付了货物搬运费、保管费、吊车费、施救费等合计16150元。同时,因的发生致云XXXXX号车受损后损坏了高速公路路产,被楚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征收了路产费11920元,罚款2000元。被告XXXX驾驶的川XXXX号车已在被告XXXXXX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责任强制*和第三者责任*等险种。

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民责任。是被告XXXX驾车造成的,由于其过错行为造成原告XXXX车辆报废和车上货物损失的结果,根据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被告XXXX负的全部责任,其应依法对原告XXXX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责任。被告XXXXX有限公司系作为该肇车辆的所有人,对该肇车辆负有管理义务,应对被告XXXXX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被告XXXXX支公司应在机动车责任强制*责任限额围内承担责任。被告XXXX有限公司认为是由于原告XXXX车上非法载有危险化学品才造成案中财产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对此应由原告XXXX承担主要责任的主张,因其未向院提相应证据证实云XXXX号车属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且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也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与案无关,其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XXXX主张的费用中的车辆损失221100元、车辆所载货物损失205100元、价格认证费4446元及货物搬运费、保管费、吊车费、施救费等16150元,符合法律规定,院予以支持;向楚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缴纳的路产费11920元及罚款2000元系云XXXX号车被撞后损坏路产所产生的费用,与被告XXXX的违法驾车行为有直接关系,被告XXXX有限公司认为这两笔费用与被告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XXXX的这一诉请院予以支持;*费的主张与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在案中不予支持;原告XXXX提费票据金额总数为1604.7元,而其在庭审中只主张了1007.7元,根据其在发生后确需到楚雄和昆明进行处理、损失鉴定及与收货方接等实际情况,其主张的费1007.7元和住宿费200元符合客观实际,院予以支持;车辆误工费的主张证据不足,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院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XXXX原告XXXX车辆损失费221100元、车辆所载货物损失费205100元、价格认证费4446元、路产费11920元、罚款2000元、费1007.7元、住宿费200元及货物搬运、保管、吊车、施救费等16150元,合计461923.7元。

二、被告XXXXX有限公司对被告XXXX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XXXXXX支公司对被告XXXXX的费用在机动车责任强制*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围内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X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31元,由原告XXXX自行承担2002元(已),被告XXXXX承担7629元,被告XXXXX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未)。

综上,被告XXXX应支付原告XXXX的费用合计为469552.7元,被告XXXXX有限公司对被告XXXXXX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被告XXXXXX支公司对被告XXXX的费用在机动车责任强制*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围内承担责任。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款院)。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的人数提出副,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人均服判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满后二年内向院或者与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XXXXX

人民陪审员 XXXXX

人民陪审员 XXXXXX

二0 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记 员 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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